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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垃圾进口污染是谁之过非标螺栓

时间:2022年11月09日
电子垃圾进口污染是谁之过

倘若有那么一天,电子垃圾进口中国,造成环境污染,当地的环境保护官员被就地免职,并送交法庭审判,那么,相信外国的电子垃圾再也不会进入中国市场,给中国造成长期的环境污染了。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首席科学家对外披露:全世界70%的电子垃圾进入中国,中国正在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子垃圾倾倒场。

针对外国固体废物不断涌入中国沿海地区的现象,我国颁布了固体废物处理法,修改了一系列进口外国电子产品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出现如此大规模的电子垃圾进口污染事件,不是因为我国无法可依,而是因为执法机关玩忽职守,从而使电子垃圾集散地的居民深受其害。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出现了令人值得玩味的现象:凡是法律密布的行业和领域,恰恰是存在问题颇为严重的行业和领域。譬如我国在教育领域颁布了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可恰恰在教育领域民怨沸腾。在环境保护领域也是如此,近年来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颁布了20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几乎涵盖了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可是恰恰是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国出现了颇为严重的现象。我国对大江大河的治理投入了巨额资金,可到现在为止,水资源污染恶化的趋势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我国颁布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可在现实生活中这部法律就像是不曾存在一样,从来没有引起执法机关的注意。全世界70%的电子垃圾进入中国,既是对中国环境的侵害,也是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嘲讽——中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国许多重要法律都是行政主导法律,在法律规范中赋予了行政机关大量的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我国的环境立法是典型的行政主导立法,环境保护行政机关通过强化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可是在这些权力体系中,很少包含约束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权力的内容。一旦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部门往往将矛头针对造成污染的企业,很少因此而承担行政责任。

我国刑法第办公礼品408条明确规定,负有磨具磨料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电子垃圾污染不同于农药、气体污染,它是一种长期的、慢性的污染。所以,在处理电子垃圾污染的问题上,要追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难度。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环境保护官员害怕气体污染、农药污染,但唯独不害怕电子垃圾污染。

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垃圾污染问题,必须修改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将行政主导的环境保护法体系改造成为公民主导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在环境保护法中突出环境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生电子垃圾污染事故,当地环境保护官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止电子垃圾进口不断增长的趋势,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环境。

倘若有那么一天,电子垃圾进口中国,造成环境污染,当地的环境保护官员被就地免职,并送交法庭审判,那么,相信外国的电子垃圾再也不会进入中国市场,给中国造成长期的环境污染了。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倘若有那么一天,电子垃圾进口中国,造成环境污染,当地的环境保护官员被就地免职,并送交法庭审判,那么,相信外国的电子垃圾再也不会进入中国市场,给中国造成长期的环境污染了。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首席科学家对外披露:全世界70%的电子垃圾进入中国,中国正在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子垃圾倾倒场。

针对外国固体废物不断涌入中国沿海地区的现象,我国颁布了固体废物处理法,修改了一系列进口外国电子产品的法律规范印章。之所以出现如此大规模的电子垃圾进口污染事件,不是因为我国无法可依,而是因为执法机关玩忽职守,从而使电子垃圾集散地的居民深受其害。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出现了令人值得玩味的现象:凡是法律密布的行业和领域,恰恰是存在问题颇为严重的行业和领域。譬如我国在教育领域颁布了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可恰恰在教育领域民怨沸腾。在环境保护领域也是如此,近年来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颁布了20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几乎涵盖了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可是恰恰是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国出现了颇为严重的现象。我国对大江大河的治理投入了巨额资金,可到现在为止,水资源污染恶化的趋势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我国颁布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可在现实生活中这部法律就像是不曾存在一样,从来没有引起执法机关的注意。全世界70%的电子垃圾进入中国,既是对中国环境的侵害,也是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嘲讽——中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标志桩p>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国许多重要法律都是行政主导法律,在法律规范中赋予了行政机关大量的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我国的环境立法是典型的行政主导立法,环境保护行政机关通过强化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可是在这些权力体系中,很少包含约束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权力的内容。一旦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部门往往将矛头针对造成污染的企业,很少因此而承担行政责任。

我国刑法第408条明确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电子垃圾污染不同于农药、气体污染,它是一种长期的、慢性的污染。所以,在处理电子垃圾污染的问题上,要追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难度。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环境保护官员害怕气体污染、农药污染,但唯独不害怕电子垃圾污染。

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垃圾污染问题,必须修改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将行政主导的环境保护法体系改造成为公民主导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在环境保护法中突出环境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生电子垃圾污染事故,当地环境保护官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止电子垃圾进口不断增长的趋势,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环境。

倘若有那么一天,电子垃圾进口中国,造成环境污染,当地的环境保护官员被就地免职,并送交法庭审判,那么,相信外国的电子垃圾再也不会进入中国市场,给中国造成长期的环境污染了。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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